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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我国公民基本权保障立法健全

摘要。基本权利是宪法上确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指称,它包括人的尊严、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目前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还存在不足,本文就从立法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基本权利宪法权利程序正义

基本权利,或称宪法权利,是宪法上确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指称,包括人的尊严、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由于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和价值,我们冠之以基本权利的名称。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这__章涉及的宪法条文从33条到56条,其中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文从33条到50条,这些权利大致分为:(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男女平等权;(9)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此外,宪法总纲中还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于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财产权进一步完整表述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以说,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内容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和领域。同时我国政府也积极参加签署各种人权保障公约,不断促进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1997年lo月27日和1998年l0月5日,我国政府先后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做出了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2004年3月14日,国家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中国在人权领域采取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从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来看,国家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提供了保障。全体公民都能平等地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可以说,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普通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比较完备的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

在肯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其不足与缺陷。虽然我国现行宪法扩充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但有些公认的基本权利未能为宪法所确认,与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然而,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最为基本的前提条件是该国宪法对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有明确规定,如果宪法中对这一基本权利都没有规定,那么保障又何从谈起。由孙志刚事件涉及到人们对公民迁徙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思考,由于目前我国宪法中未将其规定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关于这一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就无从谈起。其次,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还有赖于普通法律具体的规定,以进一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所以本文试从宪法自身的立法完善和普通法律的立法完善进行探讨。

一、宪法条文自身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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