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弱势群体权利法制保护健全策略
摘要。文章提出了弱势群体具体范围,分析了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从完善《宪法》规定,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增强弱势群体在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司法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理基础权利保护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关于什么是社会弱势群体,学术界有多种说法:郑杭生等在1996年出版的《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一书中曾明确提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陈成文在其专著《社会弱者论》中提出,社会弱者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邓伟志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有的学者指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不但实际的经济收入偏低,而且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其未来发展也有相当困难的人群。他们往往面临着心理的和经济的双重困境。按照国际社会学界、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达到的基本共识,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
法学上的弱势群体概念与其它学科上的界定相比,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法律规范性、强制性和可司法性。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国内学者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认为,弱势群体应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及华侨、归侨、侨眷等。如周叶中教授认为:“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笔者认为弱势群体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儿童、老人、残疾人、青少年、华侨、农民等。
二、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法理基础
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一书前言中指出:“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人权追求的是人作为人的尊严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因此人权与平等理念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价值基础,社会弱势群体有权追求被人尊重和被平等对待的权利。法治社会应当通过法律保护的方式将人权的理想落实为现实的存在,使社会弱势群体获得权利的保护。在当今中国,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法律保护及保障制度的建立十分重要。其理由如下:
(一)实现社会平等与公平的必然要求。
从法的价值看,平等为法的价值之所在。平等的价值理念一经出现就播及四海,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一切法律、法规得以实施的基础。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障也正体现了法的平等价值。弱势群体是社会的弱者,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出其财产上和人身上的弱势地位,而法理上的平等理念要求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无论是在人身上还是在财产上均应获得平等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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