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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析合议制的缺陷和健全策略

摘要。合议制度是法院实行集体审判的制度。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存在诸多的问题,应当建立科学严格的合议法官选拔制度。

关键词:合议制度;缺陷;完善

我国的合议制度,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一项集体审判的制度。其核心就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或就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作决议时,合议成员应各抒己见,共同商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同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执行该制度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已不容等闲视之。下面笔者就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存在问题进行说明,并就如何改革与完善合议制度谈谈自己的意见。

一、合议制度的缺陷

合议制度,是指一种实行多人参与、共同裁判的集体决策机制。这一制度“具有多人参与、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和独立审判四大特征”。但在多年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合议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现在对合议制度的这四个主要特征的否定上。首先,在于以“形合实独”取代了多人参与,使合议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审判长选任制对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构成破坏,使其它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更为困难;再次,表现在承办人或主审人制度对合议庭成员共同决策的制约中;最后,体现为报批制度导致的“审而不判”现象的发生,颠覆了独立审判原则。

(一)陪审制度规定不完善。陪审制度在三大诉讼法均有一定程度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仅对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了规定,而对陪审员任职资格未作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程序未作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定,陪审员办案的错案追究制度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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