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当前我国商法探究的问题
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由于中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对商法学的研究长期依附于民法而进行,因此不但使中国商法学的研究长期徘徊不前,而且对商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也一直没有取得共识。2001年9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从而标志着商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开始获得社会的认同。对商法学的研究也开始步入一个新的研究阶段。2002年9月10日至22日,笔者应邀到广岛修道大学进行学术交流,。在校期间,受到儿玉正宪校长、川内刕副校长、法学部丰田博昭部长、大贺祥充教授、藤井隆助教授、王伟彬副教授、国际交流中心课长大津章先生、国际交流中心主任熊谷次紘先生等诸君的热情接待,在此深表感谢。根据安排,笔者为广岛修道大学的部分学生作了“中国的民商法律制度”的演讲,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学部助教授铃木正彦先生自始至终参加了整个演讲活动,并与我多有交流,使我获益匪浅,对此表示感谢。演讲结束后,铃木君嘱我将演讲内容整理一下,以作交流之用。回国后根据铃木君的建议,我对演讲内容进行了整理,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增减,由我校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周超先生翻译成日文,不足之处谨请各位指正。
一、关于商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最近几年中国学者对商法学的研究比较活跃,新观点较多,择其要者简述如下。
(一)关于商法的独立性问题。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决定商法是否能够独立发挥作用和是否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基础。而商法的独立性主要取决于商法商法能否在内容上能否区别于民法而独立存在。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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