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解决教育纷争的根本保障综述

2009年7月18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教育法研究中心(筹)共同举办了“学位制度建设——西北政法大学‘申博’案法律分析”研讨会。我应邀参加了此次研讨会,由此案引发了诸多思考。下面谈的几个问题就是这些思考中的部分内容。

一、关于本案的意义

从1999年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及其学位评定委员会案,到2009年的西北政法大学“申博”复议案,跨度10年,两个案件都给人们带来了对我国学位制度的反思契机,两个案件都被评价为“里程碑”式的案件,而前一案件的结局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提示了后一案件的发展走向,起码可以说,在中国目前阶段尚未制定解决该类纷争的具体法规范的情况下,仅以程序法治的原则来进行判案,尽管可以说有其必要性,也能体现其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其可行性则是不能不令人质疑的。

1999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刘燕文的起诉,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曾一度成为令学界和实务界为之欢欣鼓舞的标志性事件之一。然而,该案的第二审予以发回重审,海淀法院只能以过了时效为由驳回刘燕文的诉讼请求。一度受理并作出判决的案件,竟然不能中断其时效。不容否认的一点是,该案的结局恰好证明了,仅以程序法治原则判案而没有具体法规范支撑,要获得实质性救济是很艰难的。

2009年,西北政法大学“申博”复议案,作为中国高等学校对教育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的“第一案”,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案的重大意义就在于它为人们思考我国的学位制度,思考对于高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冲突从内部调解到选择行政复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思考专家和学术的独特品位及其在现代教育评价中的定位等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和途径。

然而,该复议案的发展走势基本上可以从前述刘燕文案的结局得到一定的参考。且不说关于本案提起行政复议是否依法、受理是否依法、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在实务界和理论界皆有不同观点,单就提起复议后乃至将来诉至法院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和法院作出行政诉讼判决将面临无相应法规范依据的难题这一层面来考虑,该案的发展走势也许会很令人尴尬。我的观点是——该复议案件的提起本身是否有足够的立法依据尚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对该案件的审理因无相应法规范可依,因而决定了其结果将必然地无法依法作出支持申请人申请的复议决定,如果将来提起行政诉讼,同样也无法依法作出支持诉讼请求的判决。

尽管如此,本案的重大意义并不会因为其结果或者发展走势如何而受到影响。


(未完,全文共3572字,当前显示101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