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开发的法制透析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因其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保护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独特功能,被称为“地球之肾”、“城市之肺”“生物超市”和“物种基因库”。
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如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湿地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湿地植物有623种,约占该省植物总种数的15.7%。湿地动物940种,占该省已知动物总种数的26.9%。其中鸟类175种,兽类22种,昆虫437种,鱼类63种,爬行类17种,两栖类10种,其它动物(软体动物、节肢动物等)143种[1]。该保护区对于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国家的科学研究工作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旅游价值的开发还处于初始的粗放、单一、肤浅的阶段。
对待黄河湿地,与对待任何自然资源一样,开发是为了利用,保护是为了可持续利用,开发和保护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双赢既是理想状态、发展方向,也具备现实可能性,但是其实现却会经历艰难曲折并需假以时日,特别是需要具有特殊针对性的系统全面的法制规范和全体参与者目标明确的不懈努力。
一、黄河湿地保护与开发双赢是时代的必然
著名地质学家刘东生院士指出,自18世纪晚期开始,地球已进入最新地质时代——“人类世”时期。人类栖居的现实的地球,已经不是原来的纯粹自然的地球,而是由人类活动改变了的“人类学的地球”,或“社会的地球”。我们不能脱离社会来看待自然事件,人类文化发展不断加速地球从自然性向社会性转变,这是客观的历史进程。完全反对人类干预自然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保护应该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保护不等于不介入,纯粹自然的缺陷需要抢救和弥补,保护性介入的目的是增值,是不改变原有性状的增值。前沿科技背景下的人化自然是智慧的选择,人类改变自然,不一定要破坏自然,运用自己的智慧,按照生态规律,可以建设比自然生态系统有更高生产力的人工生态系统,产出更大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既对人有利,又对自然有利,达到保护与开发的双赢。
如果湿地只为单纯的保护,湿地将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湿地保护是为湿地更好的发挥作用从而为社会服务,湿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也将更好地促进湿地系统保护。自然生态应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发挥人类的高度智慧,可以达到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保护自然生命。保护必须从实际出发,规范好“怎么做”。资源经济学的“选择需求”理论认为,自然事物有无限多的属性,从而为人类提供无限多的利用的可能性,人们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评价和开发它的价值。当选择某一项需求时,意味着对它的其他需求的丧失或者限制。也就是说,资源具有选择价值。选择价值又与机会成本相联系。机会成本是指所投入的资金以最有利的方式投资所能带来的收益。“机会成本”用于资源价值评价,它表示一种重要的但数量有限的资源,它的价值不能同时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只能在多种可能的用途中选择其中一项。因此,我们对重要的、特别是数量有限的资源的开发要非常慎重,以保证未来的选择需求。例如对于湿地及其野生动植物资源,我们的首要选择是其生态价值,那么对于生态破坏性较小的科研、教育、旅游观赏等社会价值利用就要加以限制,对于生态破坏性较大的经济价值利用就要严格限制或者禁止。在合理开发利用过程中注重保护优先原则、依法开发原则、有限开发原则和分类开发原则。如划分重点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动植物等,在不影响湿地功能的条件下实行差异性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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