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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地位变迁及原因探索

非公有制经济是指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之外的其他经济成分,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它是中国所有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是通过宪定来规范确立的一种经济成分。宪法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位置,以及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基本政策。

一、非公有制在《宪法》中的地位变迁概述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一共五部,包括: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条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该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各种经济形式的关系是"国家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共同纲领》关于私有制的规定是有利于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这得益于毛泽东等领导人从中国是农业大国这一国情出发,对私人资本主义等非公有制经济予以比较充分的肯定。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了过渡时期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及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四种形式"(1)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2)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3)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宪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指导和帮助他们改善经营,并鼓励他们根据自愿原则向合作社经济过渡;(4)资本家所有制。宪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鼓励和指导他们通过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向全民所有制经济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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