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式界域思索
犯罪实质界域或者本质上的社会危害性要受到宪法基本法精神的限定;而犯罪毕竟是对社会主流价值的敌视、蔑视、轻视和漠视等心理态度,自然也要反映社会主流道德价值观;同时,犯罪需要刑法规制,当上升到规范层面而规定行为为犯罪的刑法也需要民众自觉遵守和认同,因而刑法不单单是受制于主流价值和宪法规定,还要考虑普通民众对于“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情感上的基本认同。当某种行为作为犯罪对待时,其特点就不同于民事和行政行为,行为不仅仅侵害于一点,更多的是由点及面,如2010年上半年在全国蔓延的“校园袭童案件”中,危害不仅在某个校园安全而且危及到全国各地民众及孩子家长的恐慌,表明犯罪行为具有衍射性、集束性和不特定性的特点。刑法上述这些自身的行为特性,决定着刑法的制定应遵循其特有原则,即刑法不得已原则。该原则即为当道德、习俗和其他法律规范不能有效调整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如果不用刑法调整,相应的法律制度就会崩溃,人民群众感到自身利益从根本上将受到威胁。犯罪的实质界域存有上述限制,那么,其形式上则表现为与民法、行政法和道德调整范围的边界上的区分。
一、与民法调整范围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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