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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学的学科定位

一、法学是一门科学吗

法学是否为一门科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的定义以及“科学”的包容性。因此,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就有必要对“科学”的含义和范围进行合理地界定。“科学”的最初含义来自法语,仅指“知识”而已。1976年出版的《法国百科全书》将“科学”解释为通过揭示现象之中的规律所取得的全部知识,以及作为这些知识之基础的认识论。②美国学者沃尔多也认为:“从最广义上讲,即从词源学和历史的角度来证明,科学只不过是(虽然这里没有简单的事物)‘知识’。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讲,科学只是某种类型的知识,是根据专门方法的准则来获得和证明的知识。”③以这种较为宽泛的定义来衡量,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在人类文明的几千年发展中,法学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并且在历代法学家的锤炼之下,已形成了以不同方法为主导的各种流派。应当认为,法学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社会功能。对于这一点,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也作了明确的回答:“法学确实不折不扣地是一门科学。按照法学的研究对象而言,它是对各种法律事件及其相互关系和分类等方面实践的认识;按照法学的应用方法来看,又是十分严谨的论述和仔细的分析,是演绎方法和归纳程序同时兼用(旨在摆脱大量法律条文背后的各种原理原则的影响);按照法学的实践或教育目的而言,是要起到协调社会生活的作用,或者教育公民们懂得各种法律。”④相反,如果将“科学”仅仅等同于“自然科学”,那么,法学与自然科学所要求的逻辑体系与研究范式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差距,其科学性也就令人怀疑。历史上,以“自然科学”的标准否定法学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以对客体的观察、测量、计算为基础,立足于经验的视角观察问题,而“法学”主要是理解法律语言的表达及其规范性意义

2、“科学”反映的是事物的因果关系,而法学至多只能反映事物的准因果关系

3、“科学”必须保持价值中立,而法学则很难排斥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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