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区域经济合作法律保障研究
2013年9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出访中亚几国的时候,初次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为“十三五”打造了“4+3”新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重新定位了中国经济方向。推进“一带一路”,形成世界命运共同体,由中国沿海一线与欧亚大陆桥东西双向互动的“大t字形”整体格局,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先行引导与保驾护航,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集中协同发展态势转变的实际需要。“丝绸之路经济带”是在“古丝绸之路”提法上演化而成,整个经济带上各个国度和区域的广泛诉求是发展经济与寻求美好生活。“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经济合作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是经济因素,各个区域所处的地理空间导致其经济发展方式的差别,在发展开放型经济过程中各自的国际贸易发展水平、外来投资规模、外资企业数量、入境人员数量、国家的政策导向等都会诱发区域合作的多维问题;二是法律因素,作为一个持久的庞大工程,次区域合作难以在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满足各个合作主体的多维利益诉求,比如南海地区的国际海洋法适用问题等。这些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我们不断针对“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经济法律保障问题进行探讨,以支持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正常开展。
一、“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经济合作法律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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