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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差异性分析

摘要。基于民法学视角下,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差异属于一个民法价值判断问题,在价值判断结果不同的情况下,民事法律形式在情谊行为当中的适用价值也有所不同。本文在分析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差异的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差异性进行论述,希望以此更加深入了解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差异性。

关键词:情谊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差异性

情谊行为指的是行为人通过构建、维持或增加和其他人的相互关系及感情为目的,进而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从情谊行为定义来看,和民事法律行为是存在差异性的。两者存在的差异性属于一个民法价值判断问题。倘若价值判断结果不一,则民事法律形式处于情谊行为当中的适用价值也不一致[1]。为了更加深入了解这个民法价值判断问题,本文对“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差异性”进行分析与论述意义重大。

一、分析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差异的意义

从人本质角度出发,主要的情感包括亲情、友情、爱情三类,中华五千年历史文明促使我国特别重视“礼仪”、“情谊”。这样的环境使得我国具备深厚的情谊行为基础。笔者认为,基于民法学角度而言,情谊行为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属于一种后果为“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在情谊行为当中,施惠方与受惠方是两大当事人,对于一般的情谊行为来说,其本质上是不能归结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只是一种法律范围以外的平常生活事件。因此,针对一般的情谊行为,法律没必要介入,不然将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从法学角度而言,情谊行为属于一个民法价值判断问题,其具备法律发现的作用,尤其是在涉及利益的问题方面,其表现尤为突出。从通行学说角度来看,价值判断问题指的是针对涉案行为进行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判断,而对“某一时间有没有构成法律事实”的讨论却比较少[2]。总结起来,对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差异进行分析是具备一定的意义的,具体包括:

(一)加深对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认识。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在国内民法学中,将其定位于一种具备具体特征的民事法律事实,而情谊行为则处于这种民事法律事实之内,不受民事法律约束,但对民事法律事实具备深化及拓展的作用。情谊行为能够为民众展现真实的民事法律事实事件。在区分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上,能够加深对两者的本质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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