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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损害中血站法律责任与应对措施

输血是广泛应用于临床的治疗手段,是现代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众多患者得益于输血技术的发展。由于输血方式的多样化和临床用血缺口逐年增大,临床用血已由过去单一的输注全血发展到现在的多种成分输血;加之输血量的大幅增长,也给受血者和医疗机构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由输血导致损害的医疗纠纷时有发生[1]。现就输血损害中血站的法律责任与应对措施等相关问题探讨如下。

1输血损害的表现

1.1输血感染

输血感染是指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被输入了带有致病病原体的血液或血液制品,造成显著的健康损害[2]。部分病原体,如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各型肝炎病毒和各类经血传播病原体,可经临床输血使患者受到损害。临床输血感染致人体损害在输血损害中最为多见。

1.2严重的输血不良反应

输血不良反应是指在输血过程中或结束后,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或使用输血器而产生的、受血者的异常表现或疾病等不良反应,包括溶血性和非溶血性两大类。比如,输血引起的变态反应[3]、高热、寒战、心悸、气短、腰背痛、血红蛋白尿甚至尿闭、急性肾衰竭等症状。这些症状不仅可造成患者的健康损害,严重者甚至导致死亡。

1.3输入血型错误

这种情况的出现,多因医务人员操作不当而导致。一方面,可能是医务人员的能力与经验不足,如培训与实习经历不足,对操作流程不够熟悉;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医院患者数量多,临床操作紧张忙乱,加之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患者血液标本或血液“张冠李戴”,发生严重差错。

2输血损害的主要原因与赔偿特点

2.1输血损害的原因

(1)血站与医务人员在实践中操作不规范。《献血法》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从血液的采集到临床运用都进行了明文规定,并提供了操作规范,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2)血液或血制品病原体感染检测的“窗口期”及其他漏检因素。部分病原体感染的早期,因为技术条件限制,常规检测难以检出,称为“窗口期”;另外,不同病原体检验方法也存在一定的“漏检率”。因而,难以保证临床血液输注的绝对安全[4]。

2.2输血损害赔偿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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