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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摘要。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现象在近几年中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除了教育体制、校园管理机制以及家庭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之外,我国在应对校园暴力上存在严重的法律缺位。这种缺位主要表现在对法律保护对象的认识不清、对侵害行为责任主体的判断不清、对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界定不清以及在司法实践层面片面从轻等多个方面。

关键词:校园暴力;霸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一系列恶性校园暴力事件接踵发生,中国校园暴力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加速与道德建设的相对滞后,在近几年中“校园暴力”逐步体现出4个基本的发展趋势:第一,随着校园安全的加强,校外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基本被杜绝(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北京市初高中基本都实现了封闭性管理,在上课时间外人如不经登记基本上无法进入校园。各个初高中学校的领导对于校园中的人身伤害事件都保持着高度的警惕与关注),因此,校园暴力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这与日本近似而不同于以陌生人间冲突为主要特征的美国校园暴力[1]。第二,由于学校对于校园内的突发安全情况控制较严,冲动性暴力行为逐步发展为团伙性的、计划性的、学校周边地区的暴力行为。尤其是未成年人之间运用互联网等现代通信工具组织、合谋现象较为普遍。第三,侵财案件高发,而且通常表现为未成年人之间、熟人之间恃强凌弱的长期性敲诈勒索。第四,未成年侵害者懂法、知法而不守法的现象突出。校园暴力不再是一些学者想象中“法律意识淡薄”的产物,而是知道法律漏洞之后的理性行为。比如一访谈对象表示“我们打人的时候都知道轻重,避着能打出事的地方,扇几个耳光,踢几脚,警察根本不管,家长找到学校也最多就是道个歉、做个检查”。简单而言就是“不打死、不打残、不反社会就没事”。从中可以看出,中国社会中的校园暴力正显现出西方国家校园暴力中“霸凌”现象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实力存在明显差距的同龄人之间,强者通过长时间、多频次地对弱者施加肢体、言语、心理等多角度的暴力侵害,以达到羞辱、排挤、控制弱者,给弱者造成身体、心理等多方面持续性严重伤害的行为。它的暴力程度虽然未必严重,但是其对受害者人格尊严、精神状态以及校园风气的危害性极大。然而,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尚未对这一变化予以充分重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有关管理部门对于校园暴力普遍存在着反应迟缓、处置偏轻、应对不力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也许是执法者素质不高,执行不力;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相应的制度建设并没有跟上快速变化的社会事实,从而造成了在“校园暴力”现象中,较为普遍的法律缺位。

一、对未成人违法犯罪的主观恶性估计不足带来的刑事责任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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