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行使期间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抵押权行使期间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法律保护时间,该期间内行使即为有效期间。我国在《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有着不同的规定,两者相互矛盾,也使得抵押权的行使法律问题变得模糊不清,主要体现在抵押权行使期间是何性质,法律保护作何理解等问题。本文拟通过探析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法律保护来剖析我国《物权法》第202条法律条文。
关键词:抵押权;行使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法律保护
一、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法律问题
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我国法律起初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后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我国法律经历了三次变化,内容不同。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为诉讼时效两年加之后两年,即四年。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该条未能说明抵押权的性质是什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是指什么。但该条又明确了两点,一是要求抵押权人在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否则国家层面不予保护,第二就是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会随着主债权中止、中断,它并非是一个固定的不变期间。通过罗列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究竟是多长,性质为何,法律保护怎么理解都存在分歧矛盾以及模糊之处,使得实践中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司法情形,为此笔者试着从法律性质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两方面入手探析抵押权行使期间,理解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二、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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