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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地信托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自2014年国务院发布农用地改革意见以来,我国多个地方陆续试点农用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进程。在此背景下,我国农用地土地信托虽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指导和规范,但全国各地的农用地土地信托的实践依然表露出了较多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既反映出了我国农用地土地信托践行者对土地政策和信托法律制度的曲解,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农用地三权分置政策背景下的土地信托流转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农用地流转;三权分置;土地信托

1我国农用地土地信托发展现状与政策趋势

1.1我国农用地土地流转与土地信托早期实践。我国农用地土地流转工作一直在摸索中前行,全国诸多地区先后开展了农用地土地流转与土地信托的试点工作,具有代表性的即为湖南益阳与安徽宿州所开展的农用地土地信托业务。2008年,湖南省益阳市在草尾镇首次试行农用地土地信托流转。当地政府出资在乡镇设立土地信托机构,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政府的土地信托机构并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农业企业或大户再从信托公司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2013年10月,中信信托土地流转信托计划001期项目在安徽省宿州市落地,这是我国首单由持有金融牌照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土地信托流转案例。中信信托与安徽宿州市埇桥区政府合作,农户的土地经营权通过埇桥区政府集中后流转给信托公司,信托计划期限为12年。宿州土地信托过程主要分为三步:首先农户把土地经营权委托给村委会,村委会再委托给镇政府,镇政府再转而委托给区政府;然后区政府将土地经营权委托给中信信托;最后中信信托通过公开招标、竞拍等方式,租赁给农业企业等进行养殖种植,流转后土地拟建设现代农业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实现环境保护型的现代农业。

1.2我国农用地土地信托开展的政策趋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20世纪80年代实行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2014年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引导农用地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推动我国农用地土地制度深化改革,在坚持农业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农用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进一步健全了农用地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相关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农用地土地信托的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与支撑。2017年10月31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明确了集体土地权利划分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从政策到法律的变迁,不仅为我国土地权利流转提供了法规依据,而且为我国农用地土地信托工作的开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2我国农用地土地信托的实践意义

2.1利于探索农用地土地流转的创新方式。长期以来,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变更受到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在此情形下,我国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尝试一直没有停歇。除了进行直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征收等简单流转方式外,各地也探索进行一些较为创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但基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附属性、有期限性等特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转让方式未能有效延续。基于此类情形,土地信托的出现能够跨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障碍,为探索土地依法流转提供了一条可以预见的创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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