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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分析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蕴涵着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多元价值,代表着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20世纪中后期,随着全球一体化加强,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慢慢流变或消失,有些甚至被严重滥用。我国56个少数民族皆存在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在其保护方面,由于法律权利的缺失,观念的淡漠,政府和民众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均呈现冷热不均的状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机制,对于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2011年我国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成为该领域的基本法。文章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面临的严峻形势与问题出发,总结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而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一、我国少数民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问题由来

(一)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形势严峻

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沉淀而成,但在当前,由于工业化、城镇化、环境恶化、移民、过度旅游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受到严重的威胁,导致一些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渐的消失,如纳西族的东巴教,是佛、道、基督、天主、伊斯兰教之外的一种原始宗教,创造了辉煌的图画象形文字。新中国成立后,人们把东巴教当作封建迷信批判,致使现在只有极少数年迈的老东巴使用东巴文字,年轻的纳西人已不认识图画象形文字,而这些老东巴均已七八十岁,再过几年这些人死后,东巴文化将失传,“活”化石变成“死”文物。再如,基诺人原过着原始父系的氏族社会生活。20世纪60年代,人们“帮助”基诺人“一步迈到社会主义”,致使基诺人原有的生活方式土崩瓦解,最后在1981年彻底拆除了基诺山上的父系大家庭的建筑———大木房子。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父系氏族社会形态的“活”标本,毁于当代人手里,令人痛心。因此,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亟待需要改变。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在保护非遗的立法上,国家层面的立法相对比较零散,如《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著作权法》、《刑法》等相关法条,都有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规定。2011年我国通过和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简称非遗法,它是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比较完整地设定与之相关法律制度。除上述法律之外,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还包括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通过《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5月通过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除此之外,在我国非遗法律保护框架中,地方性立法一直领先于国家立法。如云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前后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江苏省、浙江省等先后颁布实施了本行政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些虽是专门或主要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法规,但也存在相应缺陷,如其适用的效力地域范围非常有限,相对于全国一百多个民族自治地方而言,现有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也只是凤毛麟角。

二、我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水平严重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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