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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原则与相邻法律问题探讨

摘要。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适用中一项重要制度。在国际私法领域,不方便法院原则既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重要手段,同时与其他相邻国际私法及国内法律问题,如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平行管辖、长臂管辖等存在着内在的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这种关系既完善了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基础,同时也为相邻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途径。

关键词:不方便法院原则;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长臂管辖

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一种确立国际司法管辖权的法律适用原则,不是孤立地存在于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它与其他法律原则、制度如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都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既有相辅相成的统一关系,也有相异相斥的矛盾关系,这既反映了不方便法院原则本身的局限,更表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价值所在。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与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evasionoflaw)、僭窃法律(fraudealaloi)或者又称欺诈设立连接点(fraudulentcreationofpointsofcontant),是国际私法所研究的重要命题,它一般指的是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刻意改变或制造某一冲突规范的连接点,为避开本应适用之法律,已达到适用对己有力之法律的逃法或脱法行为。当前绝大多数国家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避持否定态度,我国对此态度亦然,最高院在其《民通意见》中做了明确规定。《民通意见》首先确定了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即当事人规避的是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其次规定了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法律后果是规避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虽然我国法律并未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在做出法律规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但《民通意见》的规定亦足以维护我国强行法所要保护的国家利益,并能有效地防止当事人的法律规避行为。不方便法院原则与法律规避的关系,应从两个截然相反的角度考量,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反差,究其缘由则是不同国家内国法对法律规避所持的立法态度造成的。一种情形是某一国家对于法律规避持禁止性态度,则法律规避与不方便法院原则就不会产生过多联系,因为在这些国家中,由于法律规避被内国法所禁止,则该国与他国间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所产生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不存在冲突的可能,当然也就不存在为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而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可能性。另一种情形是,现实中确有部分国家对法律规避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当事人的法律规避行为是法律本事赋予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并在其内国法中对当事人这种行为予以保护,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因这些国家的此种态度而在这些国家有着特殊存在价值。首先由于承认法律规避的效力,就给当事人规避法律,选择法院提供了法律保证和极大便利,从而导致该国法院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与他国法院管辖权冲突的可能性陡增;其次原告当事人法律规避行为多是有较强目的性的,甚至是恶意的逃法、避法行为,可能会严重影响到被告的合法利益,从而导致因追求程序公正而侵害实体正义,导致司法不公的发生;最后原告选择的法院国如果因客观不方便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在没有不方便法院原则介入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既不能对案件进行受理和裁决,也不能放弃或中止诉讼这一尴尬境地。由此观之,在承认法律规避效力的国家中,不方便法院原则既是保护被告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阻却原告非法目的的有力屏障,也是该国避免因管辖权积极冲突或不便管辖所带来的困境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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