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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策

一、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一)实现农民工救济权的需要

根据“无救济,无权利”的理念,救济权是一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自然也包括对农民工救济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农民工的救济权也是劳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宪法》和《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权必然包含农民工的救济权。

(二)服务政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应当及时回应公民的需求,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应当一切从公民的利益出发,前瞻性地预测公共需求并采取行动。在法律援助方面,政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参与援助的统筹者和协调者,其服务对象是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

(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重要指标。笔者认为,如果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缺乏保障,就不会有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和谐相处。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必须保障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唯有如此,才能促进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和谐相处。

二、完善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策

(一)强化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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