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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养老机构法律制度探究

[摘要]当前,我国新生人口数量大幅度减少,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医保惠民政策的实施,人均寿命得以延长,老年人口的比重不断攀升,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为了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政府将其引入市场机制,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顺势而生。由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我国起步晚,发展缓慢,而实际运营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法律纠纷,文章从现行立法和司法现状出发,参照境外成熟相关立法,探究与之相配套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法律制度。

[关键词]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强制责任保险;养老服务市场

近年来,我国老龄化人口数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已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现实需求,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养老机构。目前我国营利性养老机构还存在多方面问题,因此,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养老机构出现较多法律纠纷,而养老问题关乎我国全民福祉,不容小觑,亟待解决。

一、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概述

(一)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概念

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以外的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立的,专为老年人的老年生活提供居住、日常照料等生理需求服务,并向其提供医疗保健及精神慰藉服务来满足其心理需求进行营利活动,获取利益的一种综合性营利机构。

(二)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特征

1.营利性

相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和公办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具有营利的性质。其区别于社会福利机构,对所提供的服务享有收益的权利,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资者对其运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享有分配权。

2.社会公益性

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其获得收益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营利性养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服务行业相比,具有其特殊性,服务的对象是老年群体,在帮助他们安度晚年的同时,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因养老问题给社会、政府带来的压力。正是因为其特殊性,使其经营活动具有社会公益性。

3.风险较大性

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风险主要分布在经营投资和法律纠纷上。根据《中国养老机构发展研究报告》的数据反映,我国养老服务事业具有前期投入大,利润不客观,收益周期长的特点。大多数机构处于盈亏基本持平的尴尬状态。相对于其他服务行业而言,营利性养老机构属于一种高投资,低收益的服务行业。另外,选择养老机构的老人,大多都有生活自理障碍,需要医护人员照顾其日常起居。在居住期间,老人的身体机能很可能由于机构护理人员的疏忽或自身原因造成损伤,甚至死亡,进而引发法律纠纷。

二、我国营利性养老机构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尚未规定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服务等级

目前,我国尚未统一规定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以及认定与之相匹配的服务等级。仅依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将老年人的护理需求笼统地划分为自理型(不依赖他人护理)、半自理型(依赖老人设施帮助)和介护型(依赖他人护理)三种。这种笼统的划分,主要是由养老机构的主观评估,缺乏第三方客观评估,且未将老年人的实际情况(病情、经济状况、精神及身体状态等)考虑在内,无明确的标准。由于缺乏通过护理需求来认定养老服务等级标准,以此也无法对收费标准进行统一规定。通常发生纠纷后,法院也只能参照纠纷发生地民政部门及协会的相关标准,来判断养老机构是否侵权。

(二)相关法律对养老机构的监管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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