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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探讨

近年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油气库、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导致的公众伤害问题日益突出。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如果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一旦发生火灾,经营单位往往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或因赔偿引起法律纠纷、企业破产;特别是重特大火灾,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消防与保险合作历史久远,最初是西方发达国家中保险业获取最大利润的手段。而且此时的合作比较简单,都是处于简单的初级配合之中,处于粗放型的经营状能。我国现阶段消防与保险之间的合作,是一种“积极的保险、消极的防灾”状态,没有发挥应有的防灾职能作用,如何借鉴国外消防与保险合作的基本模式,整合社会防灾力量,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防灾力量互动机制,是我国消防与保险合作机制进行改革的必然要求。消防和保险是整个社会防灾减灾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两者之间性质不同、手段不同,但它们都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都将危险的预防和处理作为自己的任务,都是以减少危险损害和加强社会预防的综合能力为主要目的。本人结合对国内外消防与保险合作现状的分析,针对当前我国消防与保险发展的规律性要求,探讨在市场条件下构建消防与保险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努力减轻政府经济负担和社会财产的流失,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新形势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虽然全国消防工作者在不断努力,但导致火灾的因素在不断增加,加之消防工作者人数缺乏、经费不足、城市基础消防设施不完善、群众消防意识不强等因素,造成火灾形势日趋严峻,重特大以及群死群伤火灾时有发生。有些火灾造成了巨大的国际影响和政治影响。

一、国内外保险的发展历程

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第一的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灾保险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现代内容的一般财产保险均起源于火灾保险。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雏形,直至今日火灾仍是财产保险的主要责任范围。在社会化消防管理工作中,保险业与消防管理的关系已经引起越来越多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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