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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改革情况汇报

为了全面落实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审判改革任务,根据“全面深化法院改革,加快完善审判体制”的要求,我院把稳妥推进法院改革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纲要》的总体要求,进行了认真全面的部署,现将这一阶段的工作作一简要总结。

一、已采取的措施

1、加强领导和协调,充分认识改革的现实意义。我院专门召开了院党组会和全院干警大会,对《纲要》进行认真的学习和讨论,使每位干警都认识到法院不改革,就不能提高工作效率,不改革就不能保证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实现,人民法院改革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改革开放的需要,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司法手段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主要形式,在这种形势下,过去许多东西已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需要,亟需改革。作为基层法院,要结合本院自身的实际,明确改革方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法。院党组把审判方式改革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为了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专门确定了以政治处主任为审改工作联系人,做好审改信息通报工作。

2、全面实行立审、审执、审监分立。严格按照《浙江省法院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总体方案》实行立、审、执、监分立,98年专门成立督查室,负责案件的监督和抽查,2001年在督查室的基础上成立审监庭,全面负责案件再审及质量检查,由立案庭统一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各业务庭负责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执行案件全部由执行庭负责,形成独立的立、审、执、监格局,各部门各司其职,互不交叉,使审判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真正体现明确职责、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原则。因受人员所限,立案庭仅5名工作人员,目前尚无法做到全部案件的统一排期、统一保全和统一送达,但对经济案件,被告属宁波老三区范围内的,由立案庭统一保全、统一送达,这项工作正逐步推开,随着人员的增配,逐步将范围扩大到全部案件。

3、实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依法强化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职责。按照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精神要求,加大在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放权的力度,还审判权于法官,增大法官的办案自主权,调动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和责任感。2000年本院制定《关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的若干规定(试行)》,在民事、经济审判中,不再经庭长、分管院长核稿签发,而直接由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负责定案的案件要占到72%左右。从2001年始,全面推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制度,根据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院《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规定,我院从2000年下半年始开展审判长选任工作,经过报名、资格初审、组织预选人员业务知识考试、公布考试成绩、正式任命等各道程序共选出了6名审判长,6名独任审判员,完全是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把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理论素养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选任到审判长(执行长)、独任审判员(执行员)的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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