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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设立以来,一直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进入20xx年,最高法院就全国法警工作又专门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两个文件,对于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无疑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在自身建设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限制了这支队伍的发展。

一、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能

司法警察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人民法院没有法官、执行员就不能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而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警察,既不能顺利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也不能保证审判结果得到实现。法官、执行员和法警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它不同于其它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对于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将导至国家的干预,强迫其遵守。司法警察依照法律实施的民事强制行为是法的国家强制性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体现。司法警察的这一工作职能无论是法官还是执行人员都是不能替代的。从更高层次来看,司法警察是国家保证法律得到实施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强制力量。

司法警察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司法警察既要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懂得强制技巧,适时实施民事强制行为。同时,还要善于做好被强制对象的思想工作,配合民事强制工作的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出偏差,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司法警察的国家强制性是不能离开审判、执行工作独立展示出来的,司法警察必须在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过程中,通过依照法律履行其自身的职责,才能发挥出来“两个保障”作用。

二、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误区

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在队伍建设、人员素质和警务装备的配备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是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警大队人员编制的规定和要求,范文写作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应保持本单位编制人数的12%。然而,一些法警大队虽经多年建设,人员编制仍没有达到标准;有的法警虽已编队管理,但长期做一些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由于法警队伍进出口不畅,法警老龄化现象严重,无法适应新时期的法警工作,少数法院法警队甚至连一名女警都没有。这些现象造成法警队本身警力不足,难以统一指挥和调动,难以形成整体战斗力。

二是法警队伍思想不稳定。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为核心,法警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审判工作这个核心。在基层法院中,有的法警片面认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低人一等,受人指派,没有出息,因而工作不安心,思想不稳定;有的认为自己所做的是打杂工、拉公差等事务性工作,有苦劳没功劳,因而想方设法想调离法警队伍。另外,法官法实施后,进入法官行列的门槛提高,一些法警想参加全国司法统一考试,但认为自己干法警工作业务接触面窄,学习机会少,学习时间不够用,在学习和应试上力不从心,因而顾虑多,情绪大。在法院内部法官地位高,法警地位低;法官素质高,法警素质低,几乎成了人们的共识,导致法警队伍思想不稳定

的状况,造成法警队伍难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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