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审批管理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为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和税前扣除,实施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或虽有固定经营收入但不足其行使管理职能所需费用支出的总机构,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管理费,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的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管理机构为多级的,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具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机构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总机构对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经常性收入,但不足其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的费用支出。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总机构应向所有下属分支机构和全资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提取管理费,并按同一标准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相互调剂。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三)其他方式,如按资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等。
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对总机构实行总额控制。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一般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向负责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
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应在每年9月至11月底前向负责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本年度提取管理费的书面申请,超过期限的,地税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申请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二)总机构和下属所有分支机构和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后年度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和减少分支机构和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总机构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未完,全文共2827字,当前显示92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