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绿字﹝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义务植树尽责形式”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全国绿化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系统)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绿化委员会
2017年6月13日
附件
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义务植树在推进国土绿化、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民义务植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按照有关规划、标准和技术要求,无报酬地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的规范、折算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尽责形式
第四条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分为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8类。各种尽责形式及折算标准如下:
(一)造林绿化类。指直接参加乔、灌、草植被育苗、栽植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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