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区域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正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以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市卫生局推进全市区域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正在实施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项目,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基层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为城市、农村居民提供统一、科学、规范、高效的公共卫生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二、阶段目标
(一)2011年6月30日前,扩展完善市级卫生信息资源管理及区域协同平台,搭建6个县级数据中心,在全市范围启用区域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二)2011年6月30日前,全市居民健康档案实现信息化管理;2011年底,城市居民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50%以上。
(三)2011年底前,全市实现健康档案、老年人保健管理、糖尿病管理、高血压管理、健康教育、重型精神病管理、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管理、免疫规划九项服务为一体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化管理和应用。
(四)2012年6月30日前,扩展平台功能,开展双向转诊、在线培训、绩效考核、信息发布、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管理等试点建设。
(五)2012年底前,整合现有信息系统资源,通过多系统集成,功能扩展,接口开发,建立统一的集成交换标准和机制,实现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新农合系统、集中式乡镇卫生院管理信息系统、社区卫生管理系统及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平台等现有数据资源的整合,形成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新农合、基本药物制度、综合管理五项业务应用于一体的基层公共卫生管理信息平台。
三、实施范围
全市六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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