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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的思考

摘要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全国省以下税务机构划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建立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机构运行机制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对于理顺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中央和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及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都得到有效的加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两套税务机构的弊病也逐渐显现。笔者力图通过对国地税分设后的矛盾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侧重于现状分析、解决矛盾的政治和现实意义、解决矛盾的具体做法和措施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实现国地税分设的有效功能最大化、消极因素的最小化,促进财政和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保证税收职能作用的顺利实现。

关键词机构分设弊病矛盾合作机制

年月日起,我国全面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征管理体制的决定》。分税制是财税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式,同时也是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管理模式改革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也随之划分为专司中央财政收入的国家税务局和专司地方财政收入的地方税务局。国税、地税分设后,根据收入归属与税收管理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现在实施的适度分税制模式:除税收方针、政策和全国性的税种基本法仍应由中央统一制定并由中央监督执行外,对两个不同的税收体系,确定按照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税的管理权基本下放给地方,做到税收管理的权、责、利紧密结合。在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同时又充分调动地方财政的能动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增加,税收执法行为得到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意识和纳税人纳税意识也有了普遍提高,税收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国税、地税系统自成体系,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各种弊端日趋明显。同时,在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今天,做好国、地税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对于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多头进点、重复检查、纳税成本增加等问题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研究课题。本文就如何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作些探讨。

一、目前国、地税机构间缺乏协调合作机制的现状和问题

就目前的总体状态来看,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尚未形成。虽然进行过一些配合,但合作是低层次的、初步的。如对税务登记信息实行共享;对举报案件属于对方管辖的,双方都能及时转交对方稽查局组织查办;对涉及双方的移送司法案件进行了信息交流等等。但是,没有形成高效、明确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及监督、制约机制,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在某些地区及领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当引起决策层的高度重视:

(一)一些地区出现了相互挤兑、扯皮等问题

部分地区的国地税机构把对方部门视作对手,工作中互相对立,只求本部门完成任务,给对方部门下绊子、设障碍。机构之间也老死不相往来,从而使一些须由双方部门共同协作完成的工作不能有效进行,如纳税人的信誉等级评定、涉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时的偷税数额认定等等,常常需要政府或权力机关出面协调后问题方能得以解决。

(二)本位主义思想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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