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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因素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目前我国的税制现状、税收环境等方面来看,全面实现依法治税还面临着许多必须正视的问题。下面从立法、执法、监督三个方面结合我的实际工作,谈一下我的看法:

一、税收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立法滞后和税制不健全问题

依法治税的基本条件是有法可依,真正实现依法治税,必须有一个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科学完整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其余还都是暂行条例,缺乏应有的刚性。税收立法滞后及变化频繁,弹性大,可操作性差,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依法治税的实行。

(一)法律法规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颁布的,十几年来我国的机动车数量增长了十余倍,新车型如农用机动三轮、轻骑三轮、农用汽车的不断出现,农村拖拉机由主要为集体拥有变为农民个人拥有等等,现行的车船使用税法规已明显滞后。这一点,我想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说明一下,20xx年我们对农村车船使用税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了不少问题:一是体现不出税收调节收入的功能:运营用拖拉机的载重量比三轮车多,但按现行法律法规算,拖拉机法定计税吨位半吨需缴纳车船税30元,而三轮车不论载重多少一律缴纳72元,税负明显不公,容易引起征纳双方的争议和纳税人的不理解。二是体现不出税收调节车辆购置和使用的功能:由于没有差别税率,座位相同的轿车只有一档税率,不论其价格及豪华程度如何,排气量如何,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如何,缴纳的车船使用税额都是一样的,导致其调节车辆购置使用和环保的功能被极大削弱三是体现不出筹集资金的功能:车船税税率太低,筹集不到太多的资金,根本满足不了道路和市政建设的相关需要。再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8年10月1日公布实施的。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只有条例列举的凭证才是应税凭证,否则不是应税凭证。正列举法的优点是征税项目明确,但需要适时增加应税项目,才能保证税法的公平性。自1988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凭证(如人寿保险合同、肖像使用权等)不断出现,而印花税条例没有及时进行新的列举,给公平竞争和组织收入带来一定问题。

(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影响执法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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