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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影响刑罚执行效能工作的原因及建议

一、影响刑罚执行效能的几个因素(原因)

1、刑罚执行的概念模糊、认为监狱的全部活动都是刑罚执行,包括对罪犯的管理、教育、劳动改造等,甚至罪犯的记分考核、行政奖惩、狱内案件的侦破也属于刑罚执行的范畴。其实这是犯了概念性错误。《监狱法》第三章明确规定,刑罚的执行包括、收监、申控检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使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程序。但是,并非对判决、裁定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全部活动都属于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仅指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刑罚的执行和刑罚变更等活动。而执行机关等对罪犯进行的监管、教育、组织劳动生产、记分考核、行政奖惩等活动则属于司法行政活动,不具有诉讼活动的性质(2)。由此,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内涵显而易见。

2、对刑罚执行的内容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刑罚执行工作的重点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认为它是罪犯最为关心的问题,抓住了重点就抓住了灵魂,其他的并不重要。然而,并非如此,任何事情都有他的两个方面,一方面罪犯在服刑期间要努力悔罪、表现,期待用最短的时间恢复人身自由;另一方面罪犯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权利,而罪犯在身险囹圄之时对权利的追求和自我保护往往比正常人更为迫切和重要,因此,此种观点是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片面理解。

3、刑罚执行岗位设置不科学。对刑罚执行职能的片面理解,导致在岗位设置上、内容上仅仅停留在“减、假、保”的纯粹性、事物性工作上,为“减、假、保”而“减、假、保”,几乎成了刑罚执行工作的唯一内容,而真正体现刑罚执行职能的内容、却没有,造成刑罚执行职能的淡化,效能不高,没有人研究如何提高刑罚执行的职能,实现刑罚的真正目的。如、罪犯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判决错误如何更正、谁去更正;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怎样执行等等。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却放弃了,没有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实就是渎职,也是影响刑罚执行效能的一个重要原因。

4、对刑罚执行的意义认识不高,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重视不够

监狱执行刑罚的意义是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是刑罚执行实践操作的基石。但是,现在已很少有人谈起,甚至被人们淡忘。其实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对理论的理解和对实践的指导,关系到刑罚的正确执行。因此,很有必要重新认识和把握,否则,我们就容易误入歧途,把握不准刑罚执行工作的思路和重点。

(1)正确执行刑罚,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有利于罪犯认罪服判,起到我国刑法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罪犯判刑入狱,失去了人身自由,已经受到了惩罚,我们不能再人为地再给其额外的惩罚,否则就是对犯罪人的不公。这是国际刑事司法新理念的要求。目前,很多人认为罪犯判刑入狱就要接收惩罚,劳动要给其最累的活以过“劳动关”;思想要象雷峰那样常做好事;违规要给其最严厉的打击,取消娱乐。近日网上报道,某监狱一民警因一罪犯违规将其“面闭”思过而被检察院以“侵权”起诉,充分说明对罪犯的惩罚带来的恶果。

(2)正确执行刑罚,有利于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除罪犯已被剥夺的权利外,如罪犯未被剥夺的政治权利、民事权利等,都应该充分保护和行使,这样,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有利于罪犯思想的稳定,促进改造。如罪犯的婚姻自由权(

包括结婚权和离婚权)、行政奖惩的复议权、私有财产的处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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