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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加强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思考

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现实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院如何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的同时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值得我们深思。本文从弱势群体案件的特点及在诉讼上的缺陷分析入手,提出对策建议。

一、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一)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现状

1、行政诉讼是实施宪政的重要保障。20xx年至今年4月,pp法院审结的涉及公安、城建、土地、劳动和社保等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为77件。其中,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9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2件,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26件,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驳回诉讼请求的37件,其他3件。

2、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法院在依法审判案件、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力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xx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得到救助的案件为60件,诉讼费减、免、缓累计16万元。20xx年,全年共为74件案件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14万元。20xx年11月起,实行了先执行后收费制度。

(二)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不足

1、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确定的方式就是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这无疑是不全面的,不仅与被救助者的需求之间有一定差距,与公平理念也有一定距离。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实现,不仅是对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交,而且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诉权行使时遇到法律阻却事由,以及不能、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行使诉权保护合法权益时,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援助,否则他们很可能在诉讼中败诉,对他们进行的经济上的援助也会付之东流,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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