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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若干问题探讨

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国家有必要将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及时上升为法律。正因为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xx年3月25日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感到责无旁贷。通过仔细研读全文,对该草案认真分析、考量,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

一、关于农民工人的问题

(一)应当对农民工人社会地位准确定位

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目前中国约有2亿农民工人。这么庞大的一个社会阶层,如果在法律上缺乏对其社会地位定位,必然是立法者的疏忽。当今中国社会,农民工人的数量已超过了传统上由城镇居民构成的产业工人,使中国产业工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绝大多数进城就业的农民工人与土地之间已没有劳动和收入上的关系。他们长期在城市就业,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取得工资收入。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xx年的调查,农民工人已占企业员工总数的近60%。

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第一次明确认定“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人确认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大地壮大了工人阶级队伍,有助于增强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扩大了党的群众基础,提高了党对新生社会阶层的凝聚力。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提高农民工人的政治地位,消除对农民工人的社会偏见和歧视,促进社会产业转型,加快城市化进程。因而,作为促进包括庞大的农民工人就业在内的一部法律,有必要准确界定农民工人社会地位的性质,并确立这一社会阶层的法律名称,从而消除带有歧视性质的“民工”称谓。中国农民阶级自从建国后就一直处于不平等地位,在社会利益的分享中属于弱势群体,希望该部法律能使农民工人根据宪法的规定真正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为农民阶级向工人阶级的转化起到积极作用,从而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点点实现。

(二)促进农民工人就业应规定具体、可行的措施

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愈来愈重视在农民工人就业中发挥作用,但由于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具体措施,使得农民工人在就业中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封闭,缺乏组织;二是就业歧视;三是就业技能障碍。

对此,《就业促进法》草案的规定也很原则,不易操作。应该针对以上问题规定相应的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农民工人进城就业的组织化规定。各级政府组织应当建立相对规范的农民工人劳务市场,针对他们统一发布就业信息,设立专门机构引导他们进城就业。

2、降低城市就业准入门槛。让农民工人享有就业平等权,实行市场化就业机制。在这一机制下,农民与市民应一视同仁,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就业机会平等主要包括就业领域、就业工种、竞争条件、就业后的工资待遇等各个方面的平等。这是农民工人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实现农民市民化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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