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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难与完善途径

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的出现,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成为滋生贪污和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从过去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虽然商业贿赂的现象是公开的,但是行为人所采用的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正是因为这样,研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机制的缺陷,完善侦查途径,将对我们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带来新机遇。

一、目前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1.商业贿赂犯罪的多样性导致发现难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检察机关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数量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原因并不是侦查部门缺乏工作热情,也不是办案人员的素质有所下降。事实上,几年来通过检察机关自身的“教育、整顿”,通过业务培训、素质考试和“五好”检察院的创建使检察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工作积极性也空前高涨。但由于商业贿赂犯罪行、受贿双方是特殊利益关系,他们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一般情况下是在一方的重大切身利益受到触动时,才站出来举报;一些犯罪分子身居要职,手握单位大权,职工畏其权势敢怒不敢言;一些群众则认为拿钱办事合理,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以上种种原因造成了商业贿赂犯罪线索“群众举报少,单位举报更少,提供有价值材料极少”的现状。且由于商业贿赂案件犯罪形式复杂,作案手段花样繁多,导致一些案件在罪与非罪界限上难以区分。如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与佣金、劳务费混淆在一起;接受礼金与受贿有时难以区分;一些名牌企业、利税大户为企业生存发展而进行商业“攻关”,宽严相济政策很难把握;很多国有企业资产正在置换,犯罪主体身份很难界定等客观原因,在社会上也产生了负面效应,影响了群众的举报热情。

2.协调机制的缺陷导致立案难

商业贿赂的触角在经济领域中无处不在,其行为过程往往涉及多个领域、不同罪名,由于商业贿赂情报、信息网没有建立,导致了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不能共享商业贿赂涉案信息。工商、审计部门在制度和法规上的缺陷,导致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案上的认识存在分歧。立案难除了在证据形成上的困难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来自各个方面的影响。虽然从宪法、刑事诉讼法到检察官法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现实中由于检察机关与有关党政部门的协调不足,导致自各方面的干预还是很多的。而且检察机关自身在对待一些主体对象上也有一些法外约束。如规定对某些级别的干部在立案前须向当地党组织汇报,争得党组织同意后方可立案,增加了没有法律依据的约束。

3.商业贿赂犯罪的诡秘性导致取证难

取证难的问题也是一个束缚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的一个老问题。突出反映在对证人的取证和对一些机关、单位的取证上。商业贿赂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以所谓正常的业务活动、行政行为掩盖行、受贿事实,留下的痕迹极少,使犯罪很难被发现。中国人受传统的儒家思想的影响较多,大多数人有与人为善的心理,不愿意得罪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所以在向证人调查时往往困难重重。如很多证人因畏其权势而不敢出证;一些证人怕事情牵扯到自己或事不关己而不愿出证;一些领导怕查出案件损害单位名誉、丢了单位荣誉、影响其政绩,而不配合调查工作;许多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取证持漠然的态度等等。同样,在向一些机关、单位取证时也经常遇到推委、拖延现象,成为办案中的一大难题。

4.犯罪嫌疑人的狡猾性致使突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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