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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设立以来,一直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进入20xx年,最高法院就全国法警工作又专门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两个文件,对于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无疑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在自身建设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限制了这支队伍的发展。

一、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能

司法警察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人民法院没有法官、执行员就不能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而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警察,既不能顺利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也不能保证审判结果得到实现。法官、执行员和法警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具有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及执行死刑等工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了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在当前人民法院实行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全面分开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将司法警察的职责贯穿于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可见司法警察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具有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在当事人不自觉遵守审判秩序,甚至对人民法院的处罚裁决也置之不理时,最终解决问题还是要靠司法警察的民事强制行为;河南省高级法院(20xx)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司法警察执行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规定的民事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警察执行民事强制措施的职责。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和妨碍执行的人,执行人员可以对其进行民事处罚,然而,在当事人对民事处罚也置若罔闻时,最终解决问题的还是要靠司法警察的民事强制行为。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它不同于其它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对于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将导至国家的干预,强迫其遵守。司法警察依照法律实施的民事强制行为是法的国家强制性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体现。司法警察的这一工作职能无论是法官还是执行人员都是不能替代的。从更高层次来看,司法警察是国家保证法律得到实施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强制力量。

司法警察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司法警察既要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懂得强制技巧,适时实施民事强制行为。同时,还要善于做好被强制对象的思想工作,配合民事强制工作的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出偏差,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司法警察的国家强制性是不能离开审判、执行工作独立展示出来的,司法警察必须在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过程中,通过依照法律履行其自身的职责,才能发挥出来“两个保障”作用。

二、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误区

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在队伍建设、人员素质和警务装备的配备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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