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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民事审判中如何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从1937年我党在陕甘宁边区创立的“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等“马锡五式审判方式”发展至今,凝聚着新中国几代司法工作者的心血、智慧和经验,以其蕴含的深刻的法理内涵与丰富的人文精神被西方司法者誉为“东方经验”。当前我们对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提高了重视程度,经过充分调研,最高院于20xx年8月与20xx年3月先后出台了《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两份文件,从而在制度上对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引导和推进。通过近段时间的努力,“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一民事审判方针在实际审判之中得到了落实,以调解为主、以判决为基础的民事诉讼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中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加强调解工作的必要性

我国有五千年“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调解制度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民众基础。实践证明,弘扬调解文化、扩大调解范围、提高调解成功率,对公平地化解民事纠纷,降低当事人诉累,节省审判资源,构建和谐司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加强调解有助于大幅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降低法院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审判是一个通过程序、证据来使事实得以再现的过程,一个官司打下来不仅法院要投入大量的审判成本,对当事人来说也是很大的诉累。调解是双方自愿,方便快捷解决纠纷方式,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以情感人的谈判空间,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使双方当事人减少了收集证据,举证、质证等许多麻烦,减轻了诉累,为双方今后生活中的和睦相处,工作上的精诚合作奠定了基础,使其获得远比经济价值更重要的社会价值。还有又大大的降低了法官的工作压力,节约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可谓是三全其美的好方法。

(二)加强调解工作是减少诉涉上访、信访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手段。有些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法官也付出了巨大努力,但双方当事人总有一方或双方在上访,很大原因是法官仅依法办案,没有通过调解赢得当事人的认可。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曾指出:老百姓之所以对我们一些案件不服,到处上访,一个很大的原因是我们的一些案件审理质量不高,一判了之,该调解的没有调解,只追求法律效果,不追求社会效果。因此,我们要到老百姓中间去,通过调解的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践证明调解结案将减少涉诉上访、信访,促进了当地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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