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下司法救助制度之浅谈
司法救助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的重要因素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司法救助对构建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就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又把“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再次把“加强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目标。从上所述,我们清晰地看到党的执政理念实现了由追求社会稳定到追求社会和谐的重大转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而作为人民法院,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它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
一、和谐社会与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世界各国目前普遍实行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进步的表现,又称诉讼救助,有的学者称之为诉讼费用豁免制度,或者用最先的术语叫“穷人规范”。对于我国穷人,弱者的诉讼救助,始终是司法救助制度的核心内容,经过数年的发展,一些欧美国家的司法救助制度已形成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对救助对象、范围、主体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但是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完全没有矛盾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发生矛盾冲突时能够有效化解的社会。在法治社会中人民法院无异就成了专门处理社会矛盾的机构,人民法院职能的发挥,对于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当今我们的社会相对来说还是一个比较和谐的社会,但是还存在着许多不和谐的现象和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等不同方面利益也进一步加剧,在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拉大,经济发展不协调。对这些经济困难群众进行帮助,使他们不因经济原因和认识能力而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法律保障,这是我们现阶段的一个重要任务,这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一项人道的、正义的阳光事业。
(一)和谐社会的基本基石――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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