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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烟草专卖内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同时又规定,烟草专卖工作由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可以说,对烟草行业的所有资源,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授权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代表国家依法管理。这就建立了一个逻辑关系,即行业自身管理和发展的好坏,如何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体现着立法本意实现的程度,影响着社会对行业及专卖制度的评价。能否坚持烟草专卖制度,关键在于烟草行业自身的发展是否健康。国家赋予了烟草行业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绝大部分条款是对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的权利与义务所作的规定,对专卖管理部门职能的规定也更多的是在内部管理,从立法上说明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法律的本意要求,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就是履行国家赋予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责。而研究建立内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基本概况

20xx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是烟草行业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

十七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次重要会议。此次会议提出全面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中国烟草。严格规范、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既是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体制、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建设严格规范的烟草行业,就是要坚持从解决“注重自律”这一重要课题入手,就要高度重视行业自律,切实增强规范意识。

(一)建立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所必须包括的基本内容

1.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对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对象,包括“两烟”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延伸出来的所有与之相关的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企业。

2.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范围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要对“两烟”及其他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遵守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内部管理规定、规范制度的情况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重点:要严格按计划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工业企业要严格按计划生产卷烟,不得超产瞒产;烟叶要严格按合同种植、按合同收购,严禁超种超收等;要严格依照许可制度规范经营,不得向无证户销售卷烟,不得跨地区收购烟叶,不得将卷烟纸、丝束等辅料销售给无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等;要严格按正常渠道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合同、准运证、调拨单等有关规定销售卷烟,不得通过非正常渠道供货,进行体外循环,不得从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手中购进烟叶;商业企业卷烟必须全部按统一批发价入网销售,严禁假入网、卖大户;烟叶复烤企业不得加工无合同的烟叶,不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叶提供条件等。

(二)近年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执行状况

20xx年以来,烟草行业相继开展了烟叶流通秩序整顿、财经秩序整顿、治理卷烟体外循环等一系列整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烟叶流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通过全面清查1998年7月以后两个农业年度的烟叶经营活动,共查出违法、违规、违纪经营烟叶211.97万吨,占总经销量的29.81%,其中烟叶贩子插手非法经销烟叶24.92万吨,涉及金额35.96亿元。开展烟叶清欠对帐工作,对21个烟叶产区的烟叶货款进行对帐,共确认欠款38.38亿元,重点帮助贵州清欠烟叶货款26亿元。查处了一批顶风违法、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案件。制订了《关于规范烟叶流通秩序的若干规定》,有效加强了对烟叶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烟叶流通秩序混乱的局面得到了明显的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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