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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的调研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这是我国第一次把编制使用规定以法规形式予以规范。这将对我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建立高效管理服务型政府和进一步规范党政机构编制管理的必然要求。从目前来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使用自定义编制和超行政编制进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由于行政编制自上而下分配下达,因此,县级党政机关超编人员问题相对省、地级而言又尤为突出一些。县级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十分复杂和艰巨的工作任务。

一、党政机关产生超编人员的原因

(一)是行政编制分配绝对差异性和行政机构设置普同性造成的。我国目前地方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基本上是按照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辖区人口、行政区划和面积等指标进行分类确定。其实在地方行政机构设置上是有严格机构限额规定的,在同一地区,甚至同一个省份,基本上大同小异,也就是说小县、穷县的行政机构设置个数和大县、富县都差不多,并且同一层级的每个行政机构的职能也大至相同。而按照现行编制分配依据,这势必造成小县、穷县在行政机构个数与大县、富县相等的情况下,而行政编制分配基数相对来说就小得多。用极少的行政编制分配到同样数量的行政机构中,小县、穷县的每个行政机构分配到的行政编制数能有多少可想而知。按照“按编进人”的原则,相当部分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数无法满足其正常按核定行政职能开展工作的人员数,那么县级在争取上级增加行政编制较困难的情况下,解决人员不够的途径就只有超行政编制进人或使用自定义编制进人,这就自然而然的产生了超行政编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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