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承诺制的调研思考
审计承诺制是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就其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和完整作出保证的制度,审计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行审计承诺制可以约束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向审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情况,也便于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追究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责任时确定责任人。审计承诺其目的是减少“假账真审”情况的发生,分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但在实践过程中不管是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机关都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一、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对审计承诺存在的问题
1、难以承诺—承诺制度是审计机关的一项新的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承诺制度本身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如审计进驻前要作出承诺,而这时根本没有向审计组提供有关的会计资料,怎么对资料的完整性作出承诺。有些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认为自己无法了解本单位全部经济活动(如食堂、工会等非财务部门核算的收支)而拒绝签字,法定代表人则以不熟悉财会知识为由拒绝作出承诺。另外现实中确实还存在:部分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不一定能掌握本单位由其他财务人员主观故意作出的隐蔽性舞弊,以及对某些非主观性的偶然错误他们也未必全部觉察。要么肯定性或要么否定性的承诺要求确实难为于被审单位和财务负责人。
2、不肯承诺—怕承担责任。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由于承诺书是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作出,这对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提出了要求,不真实或乱承诺要追究责任。而一些存在违法乱纪的被审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更怕要求承诺。因此对审计承诺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有时到审计结束时才提交承诺书。审计机关无法取得承诺回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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