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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调研建议

目前,车辆购置税分为汽车类和摩托类分别由市级局和县级局征收和管理。全市范围内的汽车类车辆购置税统一由市级局内设的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负责征收管理。20xx年我市征收汽车类车辆购置税9247万元,20xx年预计可收11075万元,相当于山区县一年国税收入的总量。但是,由国税部门接管原由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后仍有不少在体制上、票证管理上、征管流程上的问题,没有得到进一步的理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笔者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一、当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上的存在问题

(一)在机构体制上

当前全市汽车类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工作由市局内设的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为办税厅)负责,办税厅为市局内设的一个科室,不独立具有法人资格,按照《征收法》的有关规定,不能行使独立的执法权,因此办税厅在税收执法、征收管理、行政复议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

(二)在职责职能上

办税厅不能象其它职能科室一样,承担着承上启下的职能,对上省局没有对口的办税服务厅,所属业务只有通过平级的流转、征管、信息、票证等其它科室进行指导或检查。对下属各县(区)局也没有对口业务,不存在指导、检查职能。

(三)在票证的使用管理上

由于办税厅与票证中心同属内设的平行科室,而且市局票证中心不直接对使用人发放票证,因此,办税厅使用的税收票证只能通过市局的派出机构直属分局领用和结报,对税收票证的领取、使用、保管等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

(四)在征收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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