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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机关对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监督的调研报告

在全区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房屋拆迁纠纷、信访举报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行政监察机关如何履行监察职能,加强对新时期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依法、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是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汇川的前提条件,是不断拓展行政监察工作领域、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将会面临更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前不久,国土资源部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根据这一规定,今后实施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主体原则上是各级政府。从当前全区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来看,行政监察机关对城镇房屋拆迁补偿缺乏事前参与、事中监督和事后跟踪,主要的监督方式还停留在事后查处上。导致一些地方在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中不依法办事,损害群众利益;有的拆迁工作人员对城镇房屋拆迁法律法规不熟悉,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拆迁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一些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了诸多不稳定因素。

笔者在走访被拆迁居民,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行政监察机关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注重事前参与,增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主动性

从以往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实践来看,行政监察机关没有主动参与到前期的摸底调查,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等环节的工作中去,对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情况不清、底数不明,导致监督管理工作缺乏主动性和针对性。加强行政监察机关对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主动参与房屋拆迁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监察机关要督促房管、建设等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好拆迁项目的摸底调查,项目评估、论证、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要积极参与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补偿实施细则的讨论、酝酿工作中,督促拆迁人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拆迁补偿方案既要符合城镇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又要符合本地实际,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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