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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坚强堡垒,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根本的、基础的就是要靠全面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自2013年xx区划调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视和关心下,我区基层司法所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和加强,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全面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速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成为基层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课题。近日,我区成立司法所调研组深入镇,采取实地查看、走访群众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全区八个司法所的建设情况以及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我区各司法所现状

1、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我区共有8个镇,1个省级开发区,目前8个镇已全部设立司法所,均为区司法局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实行司法局和镇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开发区尚未设立独立司法所,日常的相关司法行政事务仍依托于其区划内的三个司法所及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

2、司法所基础保障。经费保障到位,各司法所均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司法所全部按规定悬挂司法行政徽章和标牌,并配备了电脑、传真机、档案柜、摩托车等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全部实现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信息专网互联互通,极大地提高了日常工作效率。

3、司法所人员编制及配备。近年来通过调整招录等方式,目前全区8个基层司法所应编人员基本到位。根据司法所职能需要各所均配备了办公电脑、传真电话、复印机、数码相机、录像机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二、当前制约司法所建设的主要因素

从基层工作实际来看,基层司法所目前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明晰。目前全国镇司法所管理体制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镇司法所是镇政府的工作机构,受镇政府的直接领导,在司法行政上接受县(市、区)司法局的业务指导;二是镇司法所在机构编制性质上属于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人员工资由司法局审核拨付,业务工作受司法局领导,工作经费由镇政府审核拨付,以司法局管理为主,实行双重管理;三是镇司法所完全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一切经费统一由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拨付,完全受司法局的直接领导。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机构设置,基层司法所与镇办事处的内设机构——综合治理办公室(简称综治办)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所长能力突出者兼任街道综治办主任。目前我区实行的是第二种管理模式。

当前司法所管理的存在的不利因素:

1、级别倒置,人员管理调配难。2013年xx县改区后,司法所长兼任综治办主任为副镇级领导(副处级区管干部),而区司法局的中层干部均为正科级级别,各业务科室的科长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时,因级别倒置,部分基层司法所所长论资排辈、言行不一;区司法局只负责拨付基层司法所的人员工资,镇政府负责提供基层司法所人员的工作经费和绩效考核奖金,“工资是死的,奖金是活的”,部分基层司法所人员对上级司法局的工作布置浮于应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相反对于镇上的指派工作积极表现,造成司法行政工作本末倒置,存在“耕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现象;区司法局虽然有基层司法所的人事权,但是仅限于正科级以下人员的人事调动,对于副处级以上区管干部,人事变动需要向上报请组织部批准同时协调人社局编办配合。司法所长岗位调配难度大,个别所长凭着自己任职时间长、资历老,在工作中懈怠拖沓,一人独大,有的司法所甚至出现“所长万岁”的消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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