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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如何健全抓早抓小监督机制的研究思考

“抓早抓小”是中央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关于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关口前置”的重要课题,这既体现了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对干部个人负责的理念。“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注重早教育、早发现、早处置,坚持“抓早抓小”,将严明纪律体现在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中,在严肃惩治腐败的同时,健全反腐败抓早抓小机制,对“未雨绸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小错酿成大祸、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下是济阳县纪委对健全抓早抓小监督机制的一些思考:

一、“抓早抓小”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抓早抓小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也基本探索出相对完善的方式方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抓早抓小监督认识不足。当前,一些党组织仍存在反腐败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而非党组织工作的思想误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意识不够强,对抓早抓小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像对待腐败现象那样“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对出现小、微、苗头性问题置之不理、得过且过,认为本单位只要不发生重要违纪腐败问题就可以,但是忽视了小问题可以发展成大问题的严重性。

(二)抓早抓小监督行动落后。一些地方虽然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抓早抓小的重要性,但在行动上存在落后的问题。当存在或出现小、微、苗头性问题时,最早发现问题的莫过于同事、服务对象和周围群众。同事存在害怕影响团结、怕得罪人等心态,主动披露自身问题不够,甚至故意隐藏以求“小事化了”;服务对象想办成事,不敢得罪人,何况“出小血”若能达目的或赚大钱,自己也乐意,只要不损害到个人的利益和尊严,都不会主动举报;在一些地方,群众对党委、政府是否会严肃处理小、微、苗头性问题持怀疑态度,反映小、微、苗头性问题的积极性远低于反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导致这类问题线索来源狭窄。

(三)常监管难落实。目前对党员干部的监管上,虽然制度不少,但存在执行不力或针对性不强的问题。比如廉政谈话提醒之后,效果如何。改的怎样。不得而知。有的地方建立了廉政谈话回访制度,但情况是否属实。回访也多为一两次,久而久之,制度就成了摆设,回访成了形式,效果大打折扣。其他如领导谈心制度、党组织生活制度等,因无硬性要求或平时业务工作忙,都基本难以落实,也无法发挥作用。

(四)抓早抓小工作力度不平衡。一方面,一些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抓早抓小力度不平衡,一些基层纪委、纪工委和纪检组在应对具体工作时标准和力度上会存有差异,小、微、苗头性问题具有普遍性,但在处理结果上常常又面临诸多不确定性,例如谁通报、什么时候通报、什么程度通报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起来效果也不是很好。另一方面,抓早抓小目前多是纪委在唱“独角戏”,与组织、审计、检察等部门未建立完善的党员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信息共享机制,也就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干部个人履行职责、重大事项、思想道德水平等方面的信息,很难做到早发现、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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