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这就为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各级人大积极探索如何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一个更大的空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之一,但这项工作目前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一、县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存在的问题
1、确定审议议题随意性较大。在议题选择和确定上仍然习惯按传统做法,由人大各委办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即印发。这样确定在程序上不符合监督法,工作上也往往和党委、政府工作不合拍,也没有很好地关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形成盲目进行监督,造成监督错位、越位,消弱了人大职能定位,造成人大工作偏离方向,权力机关地位下降,给监督工作造成负面影响。还有一些县级人大由于顾及各方面工作平衡,议题贪多求全,不能做到抓大事、议大事、少而精、重实效。
2、审议前调查研究工作不够深入。一是调查组成员对相关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熟悉,加之日常工作中对这方面工作联系不多,了解不深。在确定调查内容和范围上抓不住主要问题,不能切中要害。二是在调查方式上明查多、暗访少。常常沿用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牵头,相关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抽调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邀请少数代表参加,相关机关或部门一位领导参与陪同,提前定好点,按部就班的采取现场查看、听取汇报座谈、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填写调查问卷等方式调研。而采用暗访、随机走访甚至人大调查组成员单独深入到代表和群众中去调查了解甚少。往往发现不了深层次的问题。三是调查报告针对性不够强。调查报告一般谈功摆好的多,谈问题“犹抱琵琶半遮面”,多栽花,少栽刺,说得不深不透,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够强,引不起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两院”的重视。
3、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不够充分。常委会议上常常是“一府两院”报告后,调查组报告调查情况。接下来集中审议或分组审议。但常委会委员审议发言的积极性不高,且面较窄,懂专业、内行性的发言更少。除参与调查的组成人员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作一些补充性发言外,其他委员发言的甚少,常常“冷场”或草草收场。就是偶而有发言的,也没有动脑筋作充分的准备,有理有据,有真知灼见的发言少,审议质量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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