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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学习心得7篇

【篇一】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读这个指导意见,有三个方面需要着重理解和切实把握。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治理的集中统一领导摆在了突出位置。《指导意见》在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都突出强调了党的领导作用。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制度的最大优势,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土改运动到改革开放之初的农村改革,党领导广大农民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极大激发了中国农民的创造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今天,适应农村农业现代化的新形势新要求,依然需要坚持党的领导。一方面,我们需要调动农村各方面积极因素和乡村各级组织的智慧,参与农村社会治理,解决现实发展中仍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满足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我们更需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进一步加强以党组织为领导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切实建立健全乡村治理体制机制。

这次的《指导意见》明确,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治理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夯实基层基础的固本之策,我们要构建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六个方面相辅相成的体制,党委领导是首位的。《指导意见》也鲜明地指出了村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并界定了各自的定位,就是基层党组织是领导力量,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是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作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作为补充。这样一个村级组织体系,既确保了村党组织能够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同时也能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为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要做到自治、法治、德治的相结合。治理不同于管理,“治”就在于农村各组织体系的共同参与、自我管理、民主议事,但同时还要尊重乡规民俗,更要遵循国家法治,这就既体现中国特色,又展现现代化治理精髓。结合中国乡村的历史和现实,就是要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里的党组织领导,按照《指导意见》指出的,就是要落实县乡党委抓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的主体责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要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整体优化提升行动;要发挥党员在乡村治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密切党员与群众的联系,切实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农民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自治就是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群防群治力量在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理、民间纠纷调解、治安维护协助、社情民意通达等方面的作用。还要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和不断创新协商议事形式和活动载体,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

德治就是要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三管齐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融入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家规家训;大力实施乡风文明培育行动。弘扬崇德向善、扶危济困、扶弱助残等传统美德,培育淳朴民风,注重运用舆论和道德力量促进村规民约有效实施;切实发挥道德模范引领作用,同时着力加强农村文化引领,加强基层文化产品供给、文化阵地建设、文化活动开展、文化人才培养和培育乡村特色文化产业,从而营造健康向上的乡村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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