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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佘祥林等冤错案看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缺陷

从去年以来,湖北省佘祥林杀妻案、河南省服刑13年后无罪释放的胥敬祥抢劫盗窃案、河北省已执行死刑的聂树彬强奸案(疑似错案)等一系列冤错案陆续浮出水面。这一系列冤错案这不仅突显了部分公安机关侦查手段落后、刑讯副供问题还很严重的现状,同时也暴露出作为法律监督专门部门的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几乎形同虚设的严酷现实。下面,本人就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执法、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解决对策以及立法建议,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佘祥林等冤错案反映出的当前检察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司法体制正处于改革、转轨时期,一些地方新的执法理念还未完全确立,旧的执法理念没有彻底革除,这种矛盾的司法现状对检察人员的一些司法活动和执法行为产生影响。

(一)存在的问题。首先,价值观念错误陈旧。执法观念陈旧,执法思想错误,是佘祥林错案的深刻根源。由于检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素质不高的人,缺乏开拓创新的意识和精神,执法思想、执法观念陈旧,只凭过去的老习惯、旧经验办案,办案方法老套,缺乏技巧,办案手段落后,效率低下,执法常有偏差,影响了监督的准确性。在办案中,“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思想严重,思维模式老化,常戴着有色眼镜办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嫌疑人又作有罪供述的疑难案件,习惯于按“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进行分析判断。其次,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办案,未准确定位法律监督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一度把法律监督职能与打击刑事犯罪职能、打击经济犯罪职能、保护职能、服务职能等相提并论,受到地方的压力和干预,为保护当地经济的发展,未能把法律监督放在突出、中心的位置上来。具体执行中,或是打击刑事犯罪,执行“压下去的任务”,或是打击贪污、受贿、配合惩治腐败,或是又提出以服务经济为中心为建立市场经济作贡献。而法律监督职能一直未能明确定格、定位。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一些监督者,放松法律监督、不想办案、不愿监督的潜流思想,一直存在于检察队伍中。再次,不严格执法,放弃监督职责。办案人员缺乏监督意识,监督不到位、案件审查把关不严,是发生佘祥林错案的重要原因。一是执法缺乏力度,知难而退,由于检察人员在素质上存在差异,执法水平也不一样,一部分人执法能力低下,缺乏执法的毅力和技巧,不善执法,不敢执法,知难而退,在被执法对象面前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造成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二是不作为或乱作为。不作为多因为懒惰和害怕承担责任,在执法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怠工,被动履行职务,或采取逃避的方法,明哲保身,得过且过,互相扯皮、推卸责任,势必造成打击不力,使违法行为失管失控。乱作为就是随意扩大手中的权力,超越执法范围到处乱管事,很容易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最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此外,履行法律手续不全,遵守执行纪律不够也是最突出的问题,诸如在告知、送达、采取强制措施、扣押冻结款物过程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是一些法律表格、文书的填报、写作,常常会因缺报少报漏报、表述不到位意思不准确而影响他人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的会造成今后的误审误判;在一些所谓的办案细节上,如在提审取证中,被视为“小事”的一人提审一人取证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小事”一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会使办案活动得不到应有的监督,最终导致案件不能审判的情况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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