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治建设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同志们:
昨天下午和今天上午,听了**县、**市、**县的情况介绍,听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同志的发言,我受益非浅,很受启发,有感而发,讲三个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关于什么是法治及其历程的问题。
什么是“法治”呢。顾名思义,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法治是一个比较古老的概念。较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了法治的两重含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同时,他还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人治。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思想理念、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形态,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和要义。然而,作为现代政治文明核心的法治,是有特定的含义的,同时,它也有一个形成的过程。各个时代的“法治”概念,人们赋予它的含义往往是不同的;而且,不同阶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对“法治”的理解和运用也不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由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中提出的,也就是西方资产阶级在与封建专制统治斗争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现代法治,吸收了古典法治思想的精髓,并且在内涵上更为丰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不仅是一种思想主张,同时是一种政治制度,是一种思想、理论,也是一种制度、体制,因此“法治”是思想与制度包括体制的统一。从宏观上说,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方式。从微观角度而言,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和准则,在依法办事的习惯和准则下,构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人治”的政治传统是根深蒂固的。不像西方,在我国古代并无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学说或法治实践,先秦哲人提出的“法治”,仅仅是将“法”作为手段或工具的“以法治国”层面上的法治。直到近代,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才由西方引入到我国。而真正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则只是10多年间的事。可见,“法治”在中国还相当年轻。1997年9月,在党的十五大上,“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被正式确定下来,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并在提法上历史性地用“法治国家”取代了原来的“法制国家”。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又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将法治和法治国家予以确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从而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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