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下的废除死刑诠释
一、对死刑存废的认识
死刑作为一种普遍事实,经历了由最先基于违反禁忌而生,而后是基于法律的处刑,即按照法律规定为了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从死刑如此普遍全世界的状况可以推论出,它与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有着密切联系。”(布鲁诺。赖德尔《死刑的文化史》)。死刑存在与适用的状况,之所以在当今被视为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正是人类文明进化程度与人类本能的被限制程度此消彼长的历史事实和思维定势使然。死刑在一个国家的命运与结局,只能在人类文化建设与人类本能情感这对矛盾的运动过程中才能获得最终的确定性答案。
二、我国死刑制度与国际标准的协调及自身完善
对于确立死刑国际标准的国际文件,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虽然迄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正式批准,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签署国有义务不做任何使条约的目标落空的事,中国自签署该《公约》之日起实际上就已经承诺遵守该公约的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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