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我国崛起的国际法环境
自15世纪至今,世界范围内先后有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美国等扮演着大国的角色。在各大国崛起的历史帷幕中,与之相适应,国际社会先后出现了三种国际法律秩序,即:(1)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国崛起背景下的威斯特伐利亚法律秩序;(2)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崛起背景下的凡尔赛-华盛顿法律体系;三是俄罗斯(前苏联)、美国崛起背景下的雅尔塔法律体制。
和平崛起作为今日中国的一种国家战略、一条发展道路、一项治国理政的新理念,其内涵被科学的概定为:和平性质的崛起、依靠和平力量的崛起、为了世界和平的崛起[1]1-2。在这里,中国的和平崛起是一种在现有国际法律秩序下,既要在和平的国际法环境中崛起,又要在崛起中创设和维护新的国际法律制度。
一、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国崛起背景下的威斯特伐利亚法律秩序
(一)三十年战争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三十年战争(1618-1648)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国际战争,它是欧洲中世纪各种矛盾的集体清算,也是大国崛起的必然产物。
战争以1618年捷克首都布拉格起义为开端到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缔结,历时30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两个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和平条约:奥斯纳布吕克和约(神圣罗马帝国国王及其盟国为一方,而瑞典及其盟国为另一方)和闵斯特和约(皇帝与法国及其盟国之间)。《和约》的缔结,确立了各国不论大小都享有平等的主权[2]96。和约划定的欧洲各国边界,成了后来直至法国大革命前所有的国际协定的基础,对欧洲的国际格局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国际法的发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不仅确立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法原则和制度,而且确认了国家间的有关习惯原则和制度。因此,《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奠定了国际法发展的基础,是近代国际法起源和发展的开端。[3]72
第一,《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国际法上承认制度的确认。
众所周知,正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承认了瑞士和荷兰的独立。国际法上承认的宣告说被首次明确表达出来。正如杜哈特指出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于从政治法律上发展欧洲各国合理的新秩序以及对于开创欧洲各国的国家未来、国际法前景以及宗教未来的意义,它以法国大革命前一直起作用的欧洲基本法的形式把这个未来描述得一清二楚”。“《威斯特伐和亚和约》像一面镜子,反映出该条约所确认的国际法的早期发展的开端。”[4]285
第二,促进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起源于宗教分歧的三十年战争最后不得不涉及到宗教信仰问题。《闵斯特条约》第49条明确承认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又见《奥斯纳布吕克条约》第5条)。新教教徒因此赢得与天主教教徒相同的权利,宗教平等原则成为和约国际保证的一部分。为后来人权保护的范围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向保障基本人权扩展奠定了基础。同时规定,基督教各派之间的差别不应引起其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不同;德意志议会给予犹太人应不少于给予其他居民的民事权利。
第三,外交关系法的发展。
三十年战争是宗教因素在欧洲起作用的最后一次战争。自此,宗教因素不再占据各国政治生活中的首要地位。和约对国家主权的承认,使外交活动在各国之间成为一种正当的政治活动。常驻外交使团和常驻使节开始越过陆海空疆界的限制,这对于促进国家之间的交往具有重要作用。外交关系法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部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规定了外交关系法发展的基本准则。
第四,确立了以国际会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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