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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和宪法的关系思索

研究国际法治的构建对于即将在国际社会承担主要责任、做出主要贡献的中国而言,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国际法治的含义与重要意义

法治,是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高级阶段,是政治家、法学家为之奋斗的理想,但理论界对于在国际社会是否存在法治,却一直争论不休,普遍认为法治仅存在于一国域内,因为法治要求法律得到一致遵守,而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存在的基石却是“主权平等”思想,不存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和司法权威,所以也有学者认为国际社会根本不可能存在法治。

然而,这种情况在冷战结束后就开始有所变化,尤其是199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趋势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向。全球化的无情步伐很可能会引起一些混乱,而强大的法治正是引导我们走出这场混乱的舵手。当代建设和维护国际法治已经不再是空泛的理想,而是建设和维护国际社会新秩序的必要且迫切的现实需要。因为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不断增强,只有在一个稳定的大环境下,单个国家才可能保证自己的安全和繁荣。相比过去无政府主义状态下诉诸武力的方法而言,在如今的国际社会中,一个有效的国际法律秩序更能够为各国的利益提供安全和保障。所以,要维持国际社会稳定,避免无政府状态以及保护各国的利益,这就需要各国间的关系都服从于一个不是武力统治而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需要的长远设计———即国际社会的法治。正是国际社会真正意识到了这种理念的重要意义,才最终催生出联合国及其集体安全体系,并将继续主导今天以及未来国际法的健康发展。

所以,建设和维护国际法治已经不再是空泛的理想,而是建设和维护国际社会新秩序的必要且迫切的现实需要。因为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不断增强,只有在一个稳定的大环境下,单个国家才可能保证自己的安全和繁荣。相比过去无政府主义状态下诉诸武力的方法而言,在如今的国际社会中,一个有效的国际法律秩序更能够为各国的利益提供安全和保障。“全球社会只能治理,而不能实行统治……法治是建立和维护全球秩序的最可靠保障”[1]。所以,要维持国际社会稳定,避免无政府状态以及保护各国的利益,这就需要各国间的关系都服从于一个不是武力统治而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需要的长远设计—即国际社会的法治。正是国际社会真正意识到了这种理念的重要意义,才最终催生了联合国及其集体安全体系,并将继续主导今天以及未来国际法的健康发展。而所谓“国际法治”,虽然在联合国法律文件以及其他国际条约中均没有专门定义,但通常是指“作为国际社会基本成员的国家接受国际法的约束,并依据国际法处理彼此关系,维持国际秩序,公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状态”[2]。在这一“国际法治”状态缓慢形成的漫长过程中,国际社会发生了一系列重要的变化,这些现象在客观上推动国际社会法治发展的同时,也强烈地反映了国际法治的形成规律———类似于另一次“从身份到契约”的历程。为了抓住这一重要规律,下面我们通过分析一系列国际法事件与国家实践的主要变化,归纳、比较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形成过程、规律的异同。

二、晚近国际社会新实践背后的组织化趋势

(一)非国家行为体的广泛参与国际社会的组织化

首先,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个人的主体身份在有限的领域内已经获得承认[3],它们的出现为国际社会的组织化提供了最基础的条件—主体条件,即更多的国家之外的主体类型不断出现,打破了国家间政治格局的僵局,可以提供更加灵活的协调和斡旋,进而能够把大量的国家组织起来,共同参与并解决国际性事务和争端,并最终使国际社会的立法、司法等事务产生组织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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