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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

一、主权与人权的内涵

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一切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具体表现为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事、物及对领土外的本国人所享有的统治权力;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并排除任何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利①。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了主权就不能称之为国家。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一个国家只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认可,才能在国际社会上立足,而这种承认其实就是对这个国家享有主权这一事实的承认。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二战以前,人权问题基本上是被当作纯粹的国内管辖事项来对待的。人权问题广泛引起国际社会关注是二战以来的事情。②人权是权利的最一般形式,是一个人生来就应该享有的一种自然的基本权利。所以人权不是任何主权国家赋予其子民的,而是与生俱来的,任何一个国家没有权利去剥夺或创造人权,它只能尽最大的努力去确认和保护人权。因而人权是就其本质上说是一国的内政问题。

二、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二者不是完全矛盾对立的,但也不是完全协调统一的。它们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基于这一关系,人权和主权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二者矛盾对立的一面表现在:

首先,国家主权对人权保护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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