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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比较方法作用思索

一、引言

国际私法主要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也是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名称。比较方法在国际私法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在国际法学的三个分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最突出的,这一点已得到很多学者的论证。我国著名的国际私法学李双元教授就认为,比较的方法对于国际私法来说,是与生俱来并具有特殊意义的,从其诞生起,它就直接建立在比较法的基础上。用比较的方法,广泛研究外国法,是它自身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基。[1]以德国学者拉沛尔(rabel)为代表的国际私法的比较学派认为,国际私法这个法律部门每天要处理的都是涉及各国法律制度的一些问题,因而各国不但要适用自己的内国法(locallaw),也要适用外国的内国法;他们在考虑自己的冲突法制度时,也不能不考虑有关国家的冲突法制度,甚至在许多情况下(如反致、先决问题)还要适用别国的冲突规则;在考虑自己的主权利益时,还要尊重别国的主权利益,以追求公正合理的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2](p30)这一学派从肯定各国存在不同的冲突规则的事实出发,采取比较方法进行研究,以期发现其异同,并予以协调。他们还主张就各国的实体法进行比较研究,这样做,既有利于认识国际私法的性质和目的,也有利于找到合适的办法使涉外民商事争议得到公平妥善的解决。[3](p81)比较法学者们也持基本相同的观点,如朱景文教授认为,比较法对于国际私法有巨大的作用,选择本身意味着首先要进行比较。国际私法的内容本身就使得各国必须考虑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研究外国法,运用比较法。[4]还有学者称比较方法是“国际私法之母”。另外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也要求在作出国际私法判决与裁决时应该考虑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而不能只局限于内国法律,这当然也要使用比较方法。笔者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比较方法在国际私法学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

二、比较方法在国际私法实践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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